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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019年4月25-28日,由市公共交通局、行业协会组织各相关企业组成7个联合巡查组,对深圳机场、北站、福田高铁站、罗湖口岸、福田口岸、皇岗口岸、深圳湾口岸等重点区域进行营运秩序专项检查,重点对巡游出租车手机摆放不规范,驾驶员拒载、议价、不按规定着装、拼客宰客、车容车貌脏乱差等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4月26日上午,由上超公司总经理王钟带队,公交局张建深、雅驰公司刘延宝副总经理、鹏程电动公司林志玉经理、西湖公司农学安经理及企业相关人员组成的联合检查第四小组在福田高铁站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驾驶员是否按规范要求在车辆指定位置挂放手机、驾驶员仪容仪表、车容车貌等营运安全规范服务情况。
2019年4月25日上午,协会副会长、运发一部苏汉伟董事长带领行业营运安全服务专项检查第三巡查小组前往深圳北站,对巡游出租车营运安全服务规范进行专项检查,公共交通局张绿清主任科员与协会、运发、港龙、南山交通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了检查。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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