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诚信管理公约 _深圳市出租汽车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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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诚信管理公约

驾驶员诚信管理公约

  • 分类:行业规章
  • 作者: 深圳市出租汽车协会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9-06 09:59
  • 访问量:

【概要描述】第一条【目的】为提升深圳市出租汽车行业安全生产及 服务质量,引导会员规范驾驶员录用、解聘和从业管理

驾驶员诚信管理公约

【概要描述】第一条【目的】为提升深圳市出租汽车行业安全生产及 服务质量,引导会员规范驾驶员录用、解聘和从业管理

  • 分类:行业规章
  • 作者: 深圳市出租汽车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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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提升深圳市出租汽车行业安全生产及 服务质量,引导会员规范驾驶员录用、解聘和从业管理,深 圳市出租汽车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和其他有 关规定,经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 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并且 倡议其他从业企业、组织和个人积极响应。 第三条【释义】本公约所称驾驶员,是指取得出租汽车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办理从业资格 注册和报名参加申领从业资格证考试的人员。 本公约所称诚信信息,是指协会从会员单位取得,或者 从本市或其他城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其他国家机关、 群团组织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取得的用于识别驾驶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驾驶员基本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 得从业资格证并办理从业资格注册,且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 务时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规定的驾驶员资格条件 和上岗条件。 第五条【会员义务】会员单位应当根据本公约规定,在 本企业规章制度、与驾驶员签订的有关合同中明确具体管理 事项和管理机制。 会员单位应当聘用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规定条件 的驾驶员,并依法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不得向驾驶员转嫁 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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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出租车协会负责实施《驾驶员诚信管理公约 》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驾驶员信用管理及其应用

  第六条【诚信信息范围】驾驶员以下与从业有关的信用 信息作为列入守信或失信名单的依据: (一)遵纪守法情况: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 范; (二)安全生产情况: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及安全生 产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是否存在服务质量问题、有责投 诉、好人好事、表扬表彰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守信信息】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列 入守信名单: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奖励的; (二)获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三)获得市级以上媒体表扬表彰的; (四)有拾金不昧、扶危济困等先进事迹; (五)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 AAA 级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的荣誉记录。 第八条【失信信息】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将其 列入失信名单: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在一个记分周 期内记分累计达 12 分的; (三)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上(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对事故负同责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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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的; (四)有吸毒、饮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记录的; (五)因组织、策划、煽动罢驶、罢运或故意在道路上 慢速行驶,或者捏造、散布不实信息影响行业稳定等扰乱社 会秩序的; (六)私调计价器、恶意中途甩客、口岸区域拒载被查 证属实的; (七)发生辱骂或殴打乘客等严重服务事件; (八)在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时有作弊行为;伪造、变造 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相关证件的; (九)因违法行为被吊销从业资格的; (十)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或者非出租汽车 喷涂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 志等服务设施的(假冒出租车),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 单次起点、终点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 (异地非法营运); (十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车的;将从业资格 证或者出租车交给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十二)对抗、不配合执法人员日常检查的; (十三)侵占乘客遗留财物,经查证属实的; (十四)出租车驾驶员聚众赌博、转让、倒卖出租车发 票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在运营过程中有其他行为严重影响行业形象 的。 第九条【守信和失信名单应用】会员单位应当优先聘用 列入守信名单的驾驶员,依法解聘及不予聘用列入失信名单 的驾驶员;对于列入守信名单的驾驶员,会员单位应当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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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

  第三章 诚信信息名单管理

  第十条【信息归集】驾驶员诚信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生效判决; (二)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法律文书; (三)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的投诉案件,相关当事人无异议的; (四)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 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颁发的荣誉证书; (五)媒体(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报道有关驾 驶员诚信的信息; (六)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掌握的有关对驾驶员进行自 律惩戒的信息以及会员提供的对驾驶员进行惩处的信息; (七)会员提供的有关驾驶员遵纪守法、履行合同、遵 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 协会在每月 10 日前向有关部门请求共享前款第(一)、 (二)、(三)、(四)、(五)项信息;会员应当在每月 10 日前将前款第(六)、(七)项信息向协会提供。 第十一条【列入及移出诚信信息名单程序】驾驶员列入 或移出诚信信息名单的,按照《深圳市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 诚信审议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诚信信息名单共享】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信 息向本市公共交通行业(公交行业、道路客运行业)所有企 业开放、共享。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信息可以归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 信息系统和深圳信用网,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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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平台。 协会在每月 20 日前,将最新的驾驶员诚信信息名单与 广州、东莞、珠海、佛山、惠州等地出租汽车协会相互共享。

  第十三条【违约处理机制】 签署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本 公约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任何单位和 个人均有权向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进行举报。市出租汽车行 业协会在查证核实或者组织测评后,视情况给予内部警告、 公开谴责等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签署单位】 本公约的签署单位为取得深圳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的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 第十五条【修订】 本公约遵循“动态修订、逐步完善” 的原则。经本公约执行机构或者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 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 行修改。 第十六条【实施】本公约经签署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委托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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