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行业自律管理公约
- 分类:行业规章
- 作者:深圳市出租汽车协会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9-06 13:48
- 访问量:
【概要描述】第一条【目的】为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持行业的正常营运秩序,稳定驾驶员队伍,适应新形势下出租车行业发展需要,深圳市出租汽车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行业自律管理公约
【概要描述】第一条【目的】为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持行业的正常营运秩序,稳定驾驶员队伍,适应新形势下出租车行业发展需要,深圳市出租汽车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 分类:行业规章
- 作者:深圳市出租汽车协会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9-06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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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持行业的正常营运秩序,稳定驾驶员队伍,适应新形势下出租车行业发展需要,深圳市出租汽车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和办理过出租汽车从业资格注册的驾驶员。
第三条【释义】本公约所称会员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资质,并依照协会章程申请加入协会的企业法人。
本公约所称驾驶员,是指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办理过出租汽车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
本公约所称自律信息,是指协会从会员单位取得,或者从本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取得的用于识别企业和驾驶员遵守契约精神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会员义务1】会员单位应当根据本公约规定,建立维护驾驶员队伍稳定的各种有效机制和措施,鼓励驾驶员爱岗敬业、安心工作。
会员单位聘用的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规定条件,并依法保障聘用的驾驶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实施单位】深圳市出租汽车协会是本公约的实施单位。
第二章 信息名单管理
第六条【信息备案】会员单位应当向协会提交本单位与驾驶员签订的包括承包合同等驾驶员管理相关规定范本(以下简称驾驶员管理范本)。
前款提交驾驶员管理范本有进行更新的,会员单位应当自驾驶员管理范本更新之日前向协会提交新的规定范本。
第七条 【自律信息范围1】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会员单位申报,可以进行自律信息记录登记:
(一)违反行业平等、守信的契约精神,合同未到期中途违约申请退出承包的主班驾驶员;
(二)因自身原因,在合同期限内申请退车的副班驾驶员;
(三)违反会员单位驾驶员管理范本规定,被会员单位辞退的。
第八条 【自律信息范围2】会员单位违反行业平等、守信的契约精神的,根据驾驶员申请由协会审查后列入相应自律信息予以登记。
第九条 【信息复议】被登记自律信息的驾驶员其本人对登记相关信息有异议的,由协会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被登记驾驶员申诉,同时应当召集相关会员单位进一步协调复议。
第十条 【会员义务2】会员单位应当在驾驶员聘用状态发生变化后1个工作日内将驾驶员状态变更信息报送协会,维持驾驶员相关信息准确。
第三章 自律信息应用
第十一条【驾驶员信息应用】驾驶员有按本公约规定被登记自律信息记录的,各会员单位应当在以下情形规定时间内不予聘用:
(一)被登记自律信息记录的主班驾驶员承包合同剩余合同期不满一年的,自驾驶员注销从业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聘用;
(二)被登记自律信息记录的副班驾驶员劳动合同剩余合同期不满半年的,自驾驶员注销从业注册之日起半年内不聘用。
除上款情形规定的时间条件外,会员单位对被登记自律信息的驾驶员在其登记的承包合同剩余合同期内不予聘用。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信息应用】会员单位有按本公约规定被登记自律信息记录的,由协会将相关记录登记入企业相关公开档案,并列入企业年度量化考评。
第十三条 【自律期限内录用1】驾驶员因本公约第七条规定被登记自律信息记录,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协会申请注销自律信息记录:
(一)原申报登记自律信息记录的会员单位同意申请注销的;
(二)申请协会组织的再就职培训,并且培训取得合格评价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驾驶员在办理注销自律信息记录时,应当承诺回原申报登记自律信息记录的会员单位就职。
第十四条 【智能化规定】协会应当按照本公约相关规定,开发相应自律信息管理程序,实现自律信息登记由程序按照本公约规定智能化识别并登记。
在前款规定的自律信息管理程序正式发布应用前,本公约具体管理由协会按本公约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签署单位】本公约的签署单位为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六条 【修订】本公约遵循“动态修订、逐步完善”的原则。经本公约执行机构或者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实施】本公约经签署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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